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辖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3776M。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狮子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BXJD0A。
法定代表人:汪从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5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案的施工合同也是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签订的,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依据《沥青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起诉要求被告工程款及利息,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上诉人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非凡
书 记 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