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保451号
申请人: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狮子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BXJD0A。
法定代表人:汪从江。
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区天目山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3776M。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
申请人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渝0101民初5620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0万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熊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