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5621号
原告: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狮子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BXJD0A。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亨奇、刘迎春,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万顺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24463H。
原告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7元,减半收取3643.50元,由原告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付艳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