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8436号
原告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东明。
原告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及被告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对该案独任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西安城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的分包人、乙方)与被告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第一分公司(合同中的承包人、甲方)在2021年8月31日签订的“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50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点为“运城市平陆县”,工程内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安装”。本案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项目所在地的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