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3135号
原告: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HBF0X,住所地绵阳市培城区兴达街5号(金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东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润,公司财务负责人。
被告:巴中市宗城农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A6Q8L39,住所地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社区天合人家小区1栋1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杨堤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巴中市宗城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串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