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纪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820号 原告:四川恒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纪洲,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原告四川恒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纪洲、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恒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恒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