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6执125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独山县兴源水泥制品厂与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信息及其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在税务部门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在其它公司持股或者有投资权益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收益类保险。
三、本院向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独山县房屋事务服务中心、工商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理财类产品的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生活居住、股息红利、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进行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州独山港豪置业有限公司有未结算工程款,本院已向该公司送达提前扣留提取裁定书,因该公司目前尚未核算工程款,故未能提取。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以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律师调查令、司法审计、悬赏执行、提起刑事自诉等相关权利,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相关权利,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措施,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予以认可,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林 靖
审判员 张 明
法官助理艾琪煊
书记员柯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