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平定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YYLYXN。
法定代表人:李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10P64H。
法定代表人:万姗,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人民币105683.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负担83元,由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负担166元,由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14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后,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贵J×××××号大通牌机动车一辆,因被执行人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涉及另案执行,本院已在(2019)黔2725执1490号案件中予以查封,本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贵C×××××号宝骏牌机动车一辆,前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查实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线下调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向瓮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在瓮安县平定营镇有钢化玻璃棚六个,且已于2020年11月因另案执行进行了拍卖,经拍卖已流拍,本院也已在(2019)黔2725执1490号案件中对前述财产进行了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在瓮安县平定营镇有部分物资(脚手架、钢管、水管等),经询问各案申请执行人均不愿意由法院对前述钢化大棚及物资进行处置,故暂无法再次处置前述财产;此外未查实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表示无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征求意见告知书及征求意见表,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回复本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悬赏公告,不对被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不申请审计,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148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了被执行人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有暂不能处置的钢化大棚及部分物资,及未能实际扣押的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锦绣江山智慧园艺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