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执恢37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万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725民初3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92973元及滞纳金20000元,共计212973元,被告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原告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7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嗣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在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向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协议提交本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2391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兰 亦
审判员  杨桥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