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贵州梓睿锦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睿锦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10P64H,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699号航天阳光小区B栋5-4号。
法定代表人:万姗。
***与梓睿锦绣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2726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梓睿锦绣公司应向***支付租赁费及税费202032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65元、申请执行费2930元。因梓睿锦绣公司未履行义务,***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梓睿锦绣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梓睿锦绣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设立,无固定经营期限,企业状态为存续。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因其他法院执行已经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持股或者其他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
三、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独山县房屋事务服务中心、遵义市汇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权属登记。
四、2021年1月13日,被执行人梓睿锦绣公司因与贵州独山港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涉诉标的814余万元,该案尚在审理阶段。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万姗处以拘留,因未找到,尚未实施。
七、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或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梓睿锦绣公司与案外人的工程款纠纷尚在诉讼,导致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余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茂江
审 判 员 林 靖
审 判 员 莫义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谌婷婷
书 记 员 陆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