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执保6号
申请人:重庆**昇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阳光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PHU01L。
法定代表人:魏建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爽,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锦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人和街********信用代码91500236MA5UHARX5K。
法定代表人:左国平。
被申请人:左自东,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重庆**昇源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锦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渝0237民初5791号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重庆**昇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作出(2022)渝0237执保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锦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支行账号XXX中的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事后,双方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重庆**昇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上述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作出(2022)渝023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昇源物资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昇源物资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市锦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支行账号XXX中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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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罗
书记员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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