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4161号之一
原告:重庆莱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兴茂花园29-6门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锦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道人和街25号3幢1**9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莱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锦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莱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莱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莱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莱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8元,减半收取4074元,由原告重庆莱保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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