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7民初405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杨亨芝,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向德坤,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向中国,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黄后群,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李忠魁,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蹇家桂,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诉讼代表人暨原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诉讼代表人暨原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诉讼代表人暨原告:***,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述三十三位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上述三十三位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石里村10社朝云楼三**A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1AFNJ6R。
法定代表人:朱宏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锦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道人和街25号3幢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HARX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锦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株椤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石里村一组222号巫山亿丰国际商贸城四楼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X0EB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等三十三人与被告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公司)、重庆市锦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学建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等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新东**公司于同年10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重庆株椤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株椤纪公司)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等三十三人的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学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椤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等三十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支付***等人工资91718.50元(分别为***4954.50元、***2108.00元、杨亨芝4052.00元、***1981.00元、向德坤1117.50元、***4358.00元、***4389.00元、***2218.50元、***1474.00元、***1957.00元、向中国2320.50元、***1887.50元、***5748.50元、***3555.00元、***9**.50元、黄后群3500.00元、***2047.00元、***2303.00元、***700.00元、***1955.50元、***5027.50元、***4497.50元、***1394.00元、李忠魁1100.50元、***1887.50元、***2927.50元、***4250.00元、***3000.00元、蹇家桂27**.00元、***4000.00元、***3500.00元、***1877.50元、***1877.50元);2.判令新东**公司、锦学建司以未付工资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承担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承担。诉讼过程中,***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支付***等人工资148556.50元(分别为***12199.50元、***2108.00元、杨亨芝9758.00元、***1981.00元、向德坤1117.50元、***10334.00元、***10789.00元、***2218.50元、***1474.00元、***1957.00元、向中国2320.50元、***1887.50元、***22748.50元、***5535.00元、***9**.50元、黄后群7406.00元、***2047.00元、***2303.00元、***700.00元、***1955.50元、***13672.50元、***4497.50元、***1394.00元、李忠魁1100.50元、***1887.50元、***2927.50元、***4250.00元、***3000.00元、蹇家桂27**.00元、***4000.00元、***3500.00元、***1877.50元、***1877.50元);2.以未付工资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资金占用利息;3.上述费用由新东**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或垫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株椤纪公司为“巫山县**世界之家”项目的发包方,锦学建司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新东**公司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等人系新东**公司“巫山县**世界之家”项目的工人,在工地做工,做工时间自2021年3月至12月。做工期间没有支付过工资,后经巫山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支队督促后,新东**公司向***等人支付了部分工资,还有一部分工资没有支付。***等人多次要求支付剩余工资未果。***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
新东**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建设基本情况。涉案建设单位为株椤纪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锦学建司,新东**公司为分包方(劳务承包),承包范围为木工、瓦工、钢筋工并提供相应的机械设备。截止目前,新东**公司除了车道未完全完工外,其他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已完成。而车道之所以至今未完工是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涉案工程的混凝土,导致**世界之家项目中新东**公司的承包范围至今没有新的进展,甚至已给新东**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如停窝工损失、资金利息等。在不考虑变更设计以及新增工程的前提下,按照**世界之家项目总建筑面积18200.78平方米计算,结合新东**与锦学建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480元/平方米)计算后,至少应付工程款为8736374.40元,但截至目前锦学建司支付的金额大约为5280000.00元左右,欠付工程款金额大约为3456374.40元,即使完全减去车道面积435平方米相应的工程款208800.00元,欠付工程款至少为3247574.00元。所以,不是新东**公司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客观上没有支付能力。同理,建设单位也拖欠锦学建司的工程价款。
二、建设单位株椤纪公司应承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
工工资的义务。就**世界之家项目,株椤纪公司于2022
年8月23日向巫山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支队出具《巫山县**世界之家项目民工工资情况说明》,明确2022年春节前劳务公司所产生的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对2022年产生的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积极筹款解决。对此,建设单位对劳务公司拖欠的民工工资,分别与农民工致电沟通,请求给予缓冲并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衣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第10条的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总承包锦学建司应承担先行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第10条的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就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从源头治理,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的惩罚力度,从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和最高院的相关意见明显可以看出。
五、就***等33人起诉的民工工资,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对于无法查明实际做工、工量或工单实际应付工资的情形,新东**公司不予认可。对于可以查明的部分,理应受法律保护。
六、后疫情大环境下,整个建筑领域举步维艰,包括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在内的企业经济萧条,客观上出现了拖欠情形,实属不该,但也请***等人给予理解和支持。
锦学建司辩称,1.关于***等人主张拖欠的工资金额问题请求法庭予以查明。2.锦学建司是承包方,发包方为株椤纪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锦学建司将劳务发包给新东**公司,***等人均系新东**公司聘请的工人,故欠付的工资应由新东**支付。3.欠付工资系因株椤纪公司欠付锦学建司巨额工程款,导致锦学建司欠付新东**公司工程款。同时,在2022年8月23日,株椤纪公司、锦学建司、新东**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株椤纪公司支付2022年春节前产生的民工工资,2022年春节后产生的民工工资也由株椤纪公司负担。因此,本案拖欠的工资应当由新东**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株椤纪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株椤纪公司辩称。1.按照合同约定,株椤纪公司向锦学建司支付工程款,锦学建司向新东**公司支付工程款,新东**公司向工人支付工资,株椤纪公司已经按照工程进度款向锦学建司全额支付工程款。2.2021年8月起,***等人向各个部门反映没有得到全额工资。2021年年底,***等人再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株椤纪公司筹集了1500000.00元支付至锦学建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差400000.00元,株椤纪公司承诺在春节后付清。但因为生意不好,株椤纪公司只支付了200000.00元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下200000.00元与工人约定了支付时间,后因为生意不好,加之疫情影响等多方因素,导致株椤纪公司至今无力支付民工工资。现在,株椤纪公司仍同意支付农民工工资,希望***等人给予一定宽限时间,协商解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株椤纪公司与锦学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株椤纪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巫山县巫峡镇石里村的“巫山县**世界项目商业体及配套工程”项目发包给锦学建司建设,约定工程款按工程建设节点支付。2020年12月30日,锦学建司与新东**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锦学建司将上述工程中的土建工程、钢筋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筑、脚手架搭拆、模板制安、砌体抹灰等劳务工程发包给新东**公司完成,约定工程价款为包干价,单价为480.00元/平方米。
新东**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聘请了***等人在案涉工程中工作,从事砖工、架子工、抹灰工、钢筋工、杂工等工种。2021年8月,***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得到全额工资,经巫山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协调,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共同形成一份《巫山县**世界之家项目民工工资情况说明》,内容为“1.2022年春节前,劳务公司所产生的的民工工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公司三方协商,达成一致,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2.2022年产生的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正在积极协商筹款解决中”
2022年1月,因株椤纪公司承诺的工资未支付到位,***等人再次向巫山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等单位反映工资拖欠问题。经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核实确认形成《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2022年1月》,对***等人从事的工种、应付工资等一一进行了确认。分别为:***4954.50元、***2108.00元、杨亨芝4052.00元、***1981.00元、向德坤1117.50元、***4358.00元、***4389.00元、***2218.50元、***1474.00元、***1957.00元、向中国2320.50元、***1887.50元、***5748.50元、***3555.00元、***9**.50元、黄后群3500.00元、***2047.00元、***2303.00元、***700.00元、***1955.50元、***5027.50元、***4497.50元、***1394.00元、李忠魁1100.50元、***1887.50元、***2927.50元、***4250.00元、***3000.00元、蹇家桂27**.00元、***4000.00元、***3500.00元、***1877.50元、***1877.50元。
后对2022年2月至3月的欠付工资情况,经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核实确认形成《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2022年2-3月》,对***等人从事的工种、应付工资等一一进行了确认。分别为:***7245.00元、***6400.00元、杨亨芝5706.00元、***5976.00元、***17000.00元、黄后群3906.00元、***8645.00元、***1980.00元。
庭审中,经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核对,截止一审辩论终结,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株椤纪公司向锦学建司支付工程款7104500.00元,锦学建司向新东**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之间至今未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分别结算,新东**公司、锦学建司均主张未得到全额工程进度款。
另查明,2022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等三十三人中向中国、蹇家桂、***、***为城镇居民,其余二十八人为农村居民。
以上事实,有***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2022年1月》《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2022年2-3月》《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模板检验批报验表》《巫山县**世界之家项目民工工资情况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株椤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农民工工资代发结果报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经巫山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核实确认并分别形成《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2022年1月》《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2022年2-3月》,对***等人主张的应付工资进行确认,***等人据此主张要求责任主体予以支付,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益的情况。
根据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条规定明确了在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该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庭审中,锦学建司、新东**公司辩称,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因未得到合同相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工程款,锦学建司辩称株椤纪公司欠付工程款1400000.00元左右,新东**公司辩称锦学建司欠付劳务款,建设单位即株椤纪公司辩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给锦学建司,但根据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仅能确定工程综合单价,但对施工面积、施工进度均无法确定。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本案中株椤纪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责任,因株椤纪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对符合农民工身份(农村居民)的工人工资负有先行垫付责任。
对于非农民工即城镇居民,应根据债权相对性确定责任主体,本案中,与向中国、蹇家桂、***、***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新东**公司,故新东**公司负有直接支付义务。新东**公司、锦学建司、株椤纪公司共同形成的《巫山县**世界之家项目民工工资情况说明》,系上述三个公司的内部约定,并不妨碍向中国、蹇家桂、***、***向直接向责任人新东**公司主张权利。结合《巫山县**世界之家项目民工工资情况说明》,庭审中株椤纪公司亦表示同意继续承担清偿民工工资的责任,向中国、蹇家桂、***、***等人亦并未明确拒绝,视为债务加入,株椤纪公司应当和新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新东**公司、株椤纪公司在《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2022年1月》《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表2022年2-3月》**确认后,没有及时履行工资的支付义务,理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责任。因此,***等人要求对欠付的工资自起诉之日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按照2022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予以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向中国工资2320.50元、蹇家桂27**.00元、***工资3500.00元、***工资4250.0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的工资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
二、由重庆株椤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重庆株椤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等人工资135736.00元(分别为***12199.50元、***2108.00元、杨亨芝9758.00元、***1981.00元、向德坤1117.50元、***10334.00元、***10789.00元、***2218.50元、***1474.00元、***1957.00元、***1887.50元、***22748.50元、***5535.00元、***9**.50元、黄后群7406.00元、***2047.00元、***2303.00元、***700.00元、***1955.50元、***13672.50元、***4497.50元、***1394.00元、李忠魁1100.50元、***1887.50元、***2927.50元、***3000.00元、***4000.00元、***1877.50元、***1877.5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的工资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
四、驳回***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新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株椤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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