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3执285号
申请人: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史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迪娜托拉克,系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木尼孜拉***合买提,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合巴斯,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哈萨克族,个体,住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木尼孜拉***合买提、*****合巴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木尼孜拉***合买提、*****合巴斯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木尼孜拉***合买提、*****合巴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木尼孜拉***合买提、*****合巴斯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0)新432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房款122428.6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木尼孜拉***合买提、*****合巴斯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木尼孜拉***合买提、*****合巴斯向申请执行人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5月21日前偿还22428.68元、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100000元及利息8000元(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按8%计算),执行费1736元与最后一笔案款一并交付。如被执行人木尼孜拉***合买提未按以上协议履行,利息从2015年6月2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8%计算,并将位于福海县华韵小区44号楼2单元202室的房屋以物抵债,*****合巴斯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案款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达吾列 托列吾
审 判 员 马 辉
审 判 员 张 艺 钟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夏库拉 沙依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