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3民初503号
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博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史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德军,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住福海县。
被告:张莉,女,1977年6月6日出生,现羁押在乌鲁木齐市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莉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715.72元,减半收取计4357.86元,由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   宏   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美丽吉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