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讯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泉州市信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讯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申1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信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光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福明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柯志刚,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华讯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一期(海峡园)30#1F。
法定代表人:俞秋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205号。
负责人:陈文峰,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567号。
负责人:林志宏,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信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华讯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安溪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泉州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程序违法。关于合议庭告知的问题上,即使原一审法院在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时,已经列明合议庭成员,但没有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二审法院已经明确知悉上述情况,却未予以纠正。关于释明问题,当事人忽略事误解法律观点的,人民法院应予释明。本案信德公司基于合同无效的赔偿诉求,原审法院在未作释明的情况下,判决合同有效,程序违法。二、无论案涉合同是否有效,信德公司诉求给付勘察设计费均应当得到支持,原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信德公司为履行合同进行大量的勘察设计工作,正是由于案涉勘察设计属于未立项之列,华讯公司等得以借机抵赖不支付费用。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更应当判决华讯公司等支付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用,或者至少给予必要释明,以便信德公司调整诉求。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程序方面。关于合议庭组成告知的问题上,本案原审虽未在开庭前三日内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合议庭组成情况,确有程序瑕疵,但在本案三次开庭时均向当事人告知了合议庭组织成员,信德公司如要行使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等程序权利,亦可在原一审告知后提出,但信德公司原一审中并未提出。并且,原一审法院在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列明合议庭成员。综上情况,一审法院虽然存在告知合议庭成员程序方面的瑕疵,但不影响本案审理。上述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信德公司据此申请再审,依据不足。
关于释明问题。本案一审中,信德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已将涉案合同效力的问题作为案件焦点,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辩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已经得到充分保障,原审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效力问题作出认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换言之,本案不属于必需释明情形。信德公司据此主张原审程序违法,亦依据不足。
二、关于应否支持信德公司提出的,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均应支持其请求给付勘察设计费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信德公司原审诉讼主张赔偿勘察设计费,属于合同无效前提下的经济损失赔偿范畴。鉴于本案合同并不存在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审不支持信德公司的赔偿损失主张,并无不当。信德公司据此申请再审本案,法律依据不足。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今后再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为基础另行起诉。综上,信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泉州市信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蔡毅明
审判员 林文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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