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金时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时燃气有限公司与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526行初34号
原告***时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杨屯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慧慧,办公室主任。
被告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鼓楼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国,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聊城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盛世路中段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瑞,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发兴、孙元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第三人聊城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依照第三人的申请收回案涉《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予以注销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时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慧娟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潘圣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秀红
书记员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