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璞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3民初2068号
原告:浙江璞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HWE1K。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天大道1188号科来华国际家居广场03栋118、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舟山市定海区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4588776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307号2幢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浙江璞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璞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5元,减半收取2132.50元,由原告浙江璞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喻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