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02民初288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35元(已减半,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401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合计20535元,由原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法官助理  樊明忠 代书记员  盛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