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2民初333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柏欧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
法定代表人:林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中,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甲南大道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郭健跳。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宏文,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永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柏欧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欧公司)与被告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8月3日,被告循环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柏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张文中,被告循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宏文、陈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职权追加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城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11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柏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张文中,被告循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宏文、陈曦,第三人千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循环公司支付柏欧公司设计款112000元及违约金(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暂计23072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循环公司通知柏欧公司到台州市月湖小学从事策划设计,双方签署《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88),约定:总工程款为280000元,循环公司分四次向柏欧公司给付设计款,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设计工程开始后,循环公司分两次给付设计款共计168000元。2017年9月1日,柏欧公司完成设计工程,循环公司派人进行了验收。设计工程完工后,柏欧公司多次向循环公司催讨设计款,循环公司以资金不足推诿。循环公司目前尚欠柏欧公司设计款112000元。
循环公司辩称:柏欧公司与循环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属实,但柏欧公司并未最终向循环公司交付设计图纸(即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柏欧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柏欧公司的诉讼请求。
循环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柏欧公司返还16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7日,循环公司与柏欧公司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循环公司委托柏欧公司设计台州市月湖小学一期工程综合行政楼装饰工程,设计费用280000元。循环公司已向柏欧公司支付前期费用168000元,但柏欧公司并未向循环公司交付审定的装修装饰施工图纸。另外,柏欧公司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柏欧公司应返还其已经收取的设计费168000元。
柏欧公司辩称:2015年,循环公司开始台州市月湖小学建设,循环公司将台州市月湖小学一期工程的建筑工程设计发包给千城公司。千城公司完成设计后,循环公司对台州市××楼的设计不满意。循环公司在对温岭市太平小学实地考察后,认为柏欧公司的装饰设计经验比较丰富。经过会议协商后,循环公司将台州市××楼的装饰设计工程发包给柏欧公司。2017年5月,柏欧公司与循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确定设计费用为280000元,柏欧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将设计图纸交付给循环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循环公司支付设计费28000元,设计图纸提交后7天内,循环公司再支付设计费140000元。循环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其有严格的财务审批及风控制度,其只有在收到柏欧公司的设计图纸后才可能支付上述费用。据此可以推断出循环公司实际上已经收到并使用了柏欧公司的设计图。柏欧公司的设计范围仅仅是台州市××楼的室内装饰,并不是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设计。双方签订合同时,台州市××楼整体已经建筑完成,柏欧公司的设计并不涉及主体工程的建造和改变,不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不存在无效情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循环公司的反诉请求。
千城公司陈述称:千城公司于2014年与循环公司签订月湖小学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千城公司完成设计图纸后,将图纸交付给循环公司。千城公司与柏欧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据了解,因月湖小学的某个领导对行政楼的装饰设计不是很满意,循环公司在未与千城公司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将行政楼的部分装饰设计发包给柏欧公司。因柏欧公司没有设计资质,而整个工程设计合同要求有甲级资质,故最后的设计图必须加盖千城公司的章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千城公司对柏欧公司的设计图纸是否最终用于月湖小学并不清楚。千城公司只是将自己完成的设计图纸提交给循环公司,再由循环公司将审核无误后的图纸交还给千城公司盖章确认,千城公司与柏欧公司并不进行直接沟通。至于循环公司交还给千城公司的图纸中是否包含了柏欧公司的设计图纸,因千城公司的经办人员已经离职,千城公司对此并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5月,发包人循环公司与设计人柏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台州市月湖小学一期工程综合行政楼装饰工程设计,建筑面积9412平方米,设计费280000元;设计人在方案确认后根据招标人要求20天内提交相应施工图初稿,施工图初稿确认后根据招标人要求7天内提交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照片所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等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7天内完成补充修改,施工图电子文件与正式施工图同时提交;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28000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140000元;设计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图纸审查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计70000元,装饰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计42000元;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合同附有《关于台州市月湖小学一期工程综合行政楼装饰设计竞争性谈判的说明》,其中明确:根据《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7]6号)的会议精神,对综合行政楼原设计予以变更,同意委托柏欧公司设计,由建设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社发局、教育分局、纪检组等单位组成竞谈小组,开展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经多轮谈判,最终确定台州市月湖小学一期工程综合行政楼装饰设计总费用为280000元整。张伟作为建设局的代表,以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的身份在该说明上签字。柏欧公司在进行设计工作时与张伟多次通过微信沟通联系。2017年5月17日,张伟发信息给柏欧公司“你和千城联系下”。2017年5月25日,张伟发信息给柏欧公司“套千城的最后装修图发我下”。2017年6月2日,张伟通知柏欧公司“下周一(6.5)上午装修图纸会审,自带电脑。集聚区管委会1号楼311会议室”。2017年6月26日,柏欧公司向千城公司发送月湖小学施工图。2017年8月3日,张伟要求柏欧公司开具2笔设计费的发票。2017年8月7日,柏欧公司开具2份发票给循环公司,金额分别为28000元、140000元。2017年8月10日,循环公司支付给柏欧公司2笔款项,金额分别为28000元、140000元。2017年11月9日,台州市月湖小学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设计单位为千城公司。2017年12月25日,千城公司要求柏欧公司支付图纸打印费及审核校对费。2018年1月,张伟与柏欧公司就图纸打印费等设计费用进行沟通联系。2018年7月,柏欧公司与张伟就设计费问题进一步沟通。2018年7月21日,循环公司出具函给柏欧公司,称“根据台州市审计局对合同《台州市月湖小学(暂定)一期工程综合行政楼装饰设计》的审计调查意见,我司要求你司先行返还已支付的16.8万元费用”,该函有书写的“同意返还”,柏欧公司在该函上盖章。2018年11月,柏欧公司与张伟就发函退168000元设计费事宜进行沟通,柏欧公司提出要在退费的内容后面加上双方商定签订新协议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柏欧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信息、《建筑装饰设计合同》、《关于台州市月湖小学一期工程综合行政楼装饰设计竞争性谈判的说明》、柏欧公司与张伟的微信聊天截图、柏欧公司与千城公司的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截图、发票、银行对账单、台州市月湖小学一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循环公司提供的函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柏欧公司与循环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设计合同》,因柏欧公司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柏欧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证实柏欧公司已根据循环公司的要求交付了设计图纸,柏欧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循环公司的联系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对此也从未提出过异议。柏欧公司基于合同付出的工作成果无法因合同无效返还,应由循环公司进行折价补偿,本院确认循环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柏欧公司支付设计费用作为补偿。循环公司基于审计的原因要求柏欧公司返还设计费168000元,柏欧公司在循环公司的函件上盖章同意,但函件中明确为“先行”返还已支付的168000元费用,结合双方聊天的内容,双方还存在另行签订设计咨询合同用以支付相应费用的协商,且在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的情况下,柏欧公司也未实际退还设计费用,说明柏欧公司在盖章同意返还设计费用时,其本意并非退还设计费后不再主张相应费用。因此,本院对循环公司要求柏欧公司退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建筑装饰设计合同》无效,且柏欧公司不具有设计资质是设计费未能及时支付的重要原因,故柏欧公司基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要求循环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柏欧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12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柏欧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21元(已减半计算,原告上海柏欧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柏欧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8元,被告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已减半计算,被告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楚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