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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2750号之一
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865270366。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6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晨,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4588776J。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307号2幢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永贤,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202W。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5元,减半收取674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47.50元,由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於玲铃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婉飞
代书记员朱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