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苏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2318号
原告:江苏苏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永宁路1号02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顾晔。
原告江苏苏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苏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取2201元,由原告江苏苏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