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492号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顾晔,负责人。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1元,减半收取2,565.50元,由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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