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邢甫诉被告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5765号
原告:邢甫,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顾晔。
原告邢甫诉被告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甫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甫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体运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邢甫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