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鸿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鸿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尹庄镇思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监8号
原审原告:**市鸿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焦村镇焦村街。
法定代表人贾秋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市***思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思平村。
法定代表人申明灿,该村村主任。
原审原告**市鸿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市***思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李      主      臣
审判员 郑      建      林
审判员 薛曙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