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鸿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鸿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尹庄镇思平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初10号
原告:**市鸿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秋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鑫,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思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申明灿,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泽,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市鸿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苑公司)与被告**市***思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思平村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刘鑫鑫,被告思平村委法定代表人申明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鸿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位于**××函××路与××交叉口西南角(金湖公馆)1幢及2幢101号-112号13套房产(房屋面积共计5430.36平方米,以单价5709元计算,价值3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原告通过土地招投标取得位于**××函××大道北段西侧××00-03-99的土地使用权,并与2011年12月8日向**市财政局缴纳了1623万元的土地出让金。随后原告在该宗土地上建设金湖公馆小区,2013年1月22日原告取得该小区的房屋产权证书,其中亦包含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13套案涉房产。房屋自建成以后,该13套房产一直被被告无合法依据而占有使用收益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诉讼中,原告鸿苑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思平村委支付占用案涉13套房屋的占用费8308450.8元(面积为5430.36平方米,按15元/平方/月单价计算,自2012年1月起暂算至2020年6月底)并计算至13套房产全部返还原告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出具**市城投[2010]13号《指挥长办公会议纪要》写明“思平商住办公综合楼所用土地属原村部置换土地,土地出让金除上解部分外,其余部分作为对原村部拆迁的奖补全部返还给思平村。商住楼一、二、三层商业部分全部留给思平村……三层以上住宅部分由思平村开发建设”。
2010年5月2日,原告鸿苑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思平村委作为甲方签订了《思平村办公商住综合楼合作开发协议》,合同约定:“甲方经公开招标并经民主议定通过,与乙方合作开发思平村商住综合楼……。一、双方要严格按照北区指挥部所规划的思平村办公商住综合楼规范图及村组会议精神建设,由甲方投资土地(土地四址以规划图为准),乙方负责房屋建设、办证事宜并承担全部资金。二、房屋建设要求:……3、房屋建设工程定为20个月竣工,开工期预定为2010年5月1日,交工日期定为2011年12月30日……。三、房屋产权分配:1、村部办公楼1-5层,商住综合楼1-2层产权归甲方所有;村部办公楼占地面位为972.63㎡,办公楼后的10米为预留面积归甲方所有;办公楼、商住综合楼前的公共面积产权归甲方所有。2、商住综合楼二层以上的住宅楼产权归乙方所有,可以自行销售;商住综合楼后院剩余面积归乙方所有;办公商住综合楼及土地四址范围内正负零以下的建筑面积归乙方所有……。四、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协调好工程的外围环境及水电路三通,确保工程顺利建设。2、负责以甲方名义办理各种土地、房产、税费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五、乙方权利义务:……3、负责承担全部建筑资金、办证费用。4、自主销售归乙方所有的房屋,盈亏与甲方无关,甲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七、违约责任:……3、乙方在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或甲方对外围事务处理不及时造成停工、怠工,拖延每天赔偿乙方2000元损失并工期顺延。4、除上述违约金外,如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由违约一方向守约方承担合同违约金100万元,并同时承担守约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待工费、租赁费、看护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可得利益损失费、转购设备材料费等。
2010年8月12日,**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出具**市城投[2010]62号《关于西车商贸市场手续办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文件。该文件第三条写明:思平商贸综合办公楼及北区安居楼项目所占土地,根据城指[2010]13号文件精神,按招、拍、挂程序进行,土地出让金除上解部分外,其余部分作为拆迁奖补返还给项目建设单位。
后原告公司通过招拍挂以1623.43万元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建设用地。案外人杨双奇作为原告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实际垫资并施工建设了案涉房产,后该工程经有关机关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均认可案涉房产建成后已由被告实际占有出租收益至今。但被告主张该占用系基于原告项目经理杨双奇履行双方约定的交付义务,故属于合法占有。2013年1月22日,**房产管理部门将位于**××函××路与××交叉口西南角(金湖公馆)1幢及2幢101号-112号共计13套房屋,面积共计5430.36平方米,全部登记至原告鸿苑公司名下。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3年9月12日被告思平村委向原告鸿苑公司转款1007.43万元。
2015年2月3日,鸿苑公司起诉思平村要求思平村返还垫付的案涉土地出让金616万元及利息621.8158万元,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按照《思平村办公商住楼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思平村投资土地,以思平村名义办理各种土地、房产、税费、手续,费用由思平村承担;鸿苑公司负责房屋建设、办证事宜并承担全部资金。但该协议签订后,鸿苑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1623万元后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办在鸿苑公司名下,思平村并未出资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建成后,协议约定归思平村的房屋产权证均办理在鸿苑公司名下,双方签订的《思平村办公商住楼合作开发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鸿苑公司依据未实际履行的《合作开发协议》起诉要求思平村委返还其代为垫付的土地出让金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依法予以驳回。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定已生效。
另查明,原告鸿苑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争议的实际诉讼请求是(2014)三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书未予解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利息的问题,因该案已经生效才引发本案的诉求。2020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0)豫12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14)三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案由虽系返还原物纠纷,但根据原告鸿苑公司陈述其起诉思平村要求思平村返还垫付的案涉土地出让金及利息是其真实诉求,因本院已生效的(2014)三民初字第00087号的民事裁定确认当事人双方的《合作开发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才改变诉讼请求。现该纠纷案件已经进入再审,本案原告鸿苑公司与被告思平村委的纠纷应在该再审案件中予以处理。本案原告起诉已无实际意义和必要,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市鸿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342元,返还原告**市鸿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占通
审判员  景志贤
审判员  范俊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葛秋燕
书记员马志光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