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2154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西省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宝洲,总经理。
被申请人:沂源鑫茂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鲁村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77766094J
负责人:高永合。
被申请人:高永合,男,1978年3月5日出生,住沂源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沂源鑫茂木材加工厂、高永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鑫茂木材加工厂、高永合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启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乔鑫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