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康耐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西省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宝洲,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康耐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十里铺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小莫。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康耐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2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康耐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康耐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执16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振江
审 判 员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