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洲,总经理。
被执行人:沂源县***中心学校,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张明忠,校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县***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沂源县***中心学校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县***中心学校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执18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振江
审 判 员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