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907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西省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宝洲,总经理。
申请人:***,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申请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37002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4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汪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