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某某中心学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2民初1959号
原告: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西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21846H。
法定代表人:张宝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继鹏,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秀丽,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沂源县***中心学校,住所地沂源县***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3F49131860J。
法定代表人:张明忠,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中心学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继鹏、司秀丽,被告沂源县***中心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56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锅炉购销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依约严格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违约食言,置双方合同约定于不顾,至今拖欠锅炉货款156000元,经多次催要,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沂源县***中心学校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属实,数额无争议。但被告经济困难,全靠政府财政拨款来维持学校的运转,确实暂无力支付,即使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于2019年12月想方设法归还两万元,作为公益事业单位,政府财政是按学生人头数拨款并且专款专用,现在法院基于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学校食堂账户给予冻结,学校领导非常着急,请求法庭及原告充分理解,先把食堂的账户解除冻结。
原告提交了锅炉购销合同一份、增值税发票一份、收款收据两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10月18日,沂源县***中心学校与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签定锅炉购销合同一份,总金额196000元,约定安装调试完毕付五万元,余款2018年10月内付清。沂源县***中心学校分两次共支付四万元,余款156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与沂源县***中心学校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所欠货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争议,沂源县***中心学校应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沂源县***中心学校支付货款156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20000元,是按照年3.85%上浮50%的利率,以15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计算至2022年1月24日,以此标准计算损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数额应为18018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沂源县***中心学校支付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6000元;
二、沂源县***中心学校赔偿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18018元;
三、驳回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合计3310元,由沂源县***中心学校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朱守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鑫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