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某某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638号
申请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西省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21846H
法定代表人:张宝洲,经理。
被申请人:沂源县***中心学校,住所地沂源县***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3F49131860J
法定代表人:张明忠,校长。
申请人山东福乐锅炉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沂源县***中心学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PZDM20223703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中心学校银行存款17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汪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