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信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山东佳信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6226号
原告:山东佳信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付1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山东佳信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佳信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佳信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