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山东铭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7执保279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铭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新高新区新甫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西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山东铭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7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查询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保全人176870.00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