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源家电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祥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三源家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异138号
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祥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宝龙城市广场AS2-1021。
法定代表人:王艳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0)鲁0911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三源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家电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华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祥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顺咨询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确认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2020)鲁0911执恢1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鲁09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三源家电公司与祥顺咨询公司于2020年6月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三源家电公司将其享有的本院(2016)鲁09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祥顺咨询公司。三源家电公司在2020年6月18日的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将上述债权转让向债务人华锐公司予以通知。申请人祥顺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0)鲁0911执恢19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三源家电公司出具《确认书》,对三源家电公司将本院(2016)鲁09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祥顺咨询公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三源家电公司将其享有的本院(2016)鲁09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祥顺咨询公司,该债权转让亦由三源家电公司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了通知。申请执行人三源家电公司书面确认祥顺咨询公司取得该债权。债权转让后,祥顺咨询公司作为本院据以执行的本院(2016)鲁09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的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0)鲁0911执恢19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泰安市泰山区祥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鲁0911执恢19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苏雪娥
人民陪审员  刘俊芳
人民陪审员  张凌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