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源家电有限公司

山东三源家电有限公司、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911执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旺,律师,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阳县钢球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殷建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大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秀利,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勇,男,1981年8月6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吴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职务总经理。
山东三源家电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高勇、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岱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勇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对高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耿立斌
审判员  杜敏芝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