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02民初1630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三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源家电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