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信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汶上县信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孔垂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30民初3614号
原告:汶上县信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军屯乡政府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50926450L。
法定代表人:李长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汶上县信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汶上县信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汶上县信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汶上县信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