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宇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翔宏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广宇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10999号
原告:重庆翔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0493558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广宇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349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145900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翔宏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广宇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翔宏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重庆翔宏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