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244号
申请人重庆广宇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19号1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3498H。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均,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1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广宇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广宇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申请人重庆广宇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均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59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均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28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