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6210号
原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正义、胡悦,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河南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60461353。
法定代表人:李帅,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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