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6241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60461353。
法定代表人:李帅,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炳林,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贺成,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第三人:屈燕军,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屈燕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