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1291行审20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睿济鼎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
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事项:
拆除江苏睿济鼎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执行依据:
泰国土资罚字[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
四、查明事实:
2019年4月28日,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江苏睿济鼎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发现江苏睿济鼎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兴市黄桥镇胜利村焦庄五、六组2447平方米集体土地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均不符合泰兴市黄桥镇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江苏睿济鼎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五、执行依据的审查:
1.是否缺乏职权依据(否);
2.是否明显滥用职权(否);
3.是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否);
4.是否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否);
5.有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无);
6.行政处罚的量罚是否明显不合理(否)。
六、裁定主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拆除江苏睿济鼎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处罚决定。由泰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陆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