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313号
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林,董事长。
被告:山东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化纤产业园西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
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丹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晓凤
书 记 员 魏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