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盛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915号

申请人:山东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化纤产业园西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沭河路与广州路交汇王岔河沿街******。

法定代表人:唐宽厚,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盛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盛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35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化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