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5051号

原告:***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4386969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钦,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炜、章珺涵,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9813362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蓬村。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

委托代理人:萧仙、董冬,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4元,减半收取3462元,由原告***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新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光道

书 记 员 钟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