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599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女儿。
被告: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9813362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蓬村。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卜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