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2277号
原告:***,男,200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安徽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安徽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义蓬街道义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98133627。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95257185。
法定代表人:康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