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2277号

原告:***,男,200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安徽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安徽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义蓬街道义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98133627。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95257185。

法定代表人:康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