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9639号
申请人: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898号和兴总部办公楼6层商业3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三桥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明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33号8-2-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价值1,491,230.67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号为YG1K154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价值1,491,230.6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思   彤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叶·阿勒腾齐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