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24民初337号之一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三桥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紫金大道紫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退还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审判员 赵 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